就业再就业政策法规及办事流程—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包括查询求职信息和企业招聘信息,简单浏览是将所有岗位空缺以条目的形式列出,供求职者和招聘企业查询。详细查询是允许求职者通过较为详细的条件来查询岗位空缺。职业分类是为求职者提供一种通过求职工种来查询岗位空缺。
(一)求职择业
1、求职者应当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并经过必要的职业技能或者专业技能培训。
2、城镇各类失业人员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和相应学历及职业资格证书;城镇其他人员和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应的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
3、所有求职人员都要按照填表说明如实详细填写《求职登记表》(属城镇失业人员还要填写<城镇劳动力登记表>)。由职介中心出具个人求职推荐信到用工单位应聘,并于七日内持盖有用工单位印章的推荐信回执返回职介中心。成功者,办理相应手续;不成功者,可免费再推荐两次或参加招聘洽谈会报名应聘。
4、求职者经三次推荐而未被录用,应主动到职介中心接受职业指导,重新办理求职登记。
5、在职人员转换职业,应当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行政关系,不得侵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否则,职介中心不得给予求职登记。
(二) 招工(招聘)录用
1、用工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通过市人力资源市场进行,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就业政策,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2、用工单位通过职介中心招用人员,应当向工作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和招工(招聘)简章等有关材料(新开办的企业还应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工资立户证明)进行用工登记。
3、招工(招聘)简章必须如实注明本单位的性质和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招用数量和专业(工种)、录用条件、工作期限、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等情况。
4、用工单位办理招工(招聘)登记后,参加由职介中心组织的招工(招聘)洽谈会公开招收,如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工(招聘)广告,应持职介中心出具的“单位刊播招工(招聘)广告通知单”。
5、用工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填写由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招用人员登记表》,作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依据,《招用人员登记表》归入个人档案。
用工单位与被录用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签证。
7、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登记费、培训费、集资、押金等费用。
(三)招工(招聘)广告审批程序
1、根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利用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招工(招聘)广告,须经劳动部门审查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刊播。
2、用工单位发布招工(招聘)广告,须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职介中心填写统一印制的“招工(招聘)简章”两份,招工(招聘)简章应注明招工(招聘)时间、工种和条件,经审查合格后出具《昌邑市单位刊播招工(招聘)广告通知单》,用工单位持该通知单和招工(招聘)简章到新闻单位办理广告刊播手续。
3、外埠单位来昌邑招收人员,须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否则,不得审批招工(招聘)广告和安排招工(招聘)事宜。
4、经审批后的招工(招聘)广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改,招工(招聘)广告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发布,逾期发布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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