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nb 大约2小时前 郁闷 的说 学校电脑真他妈破!   串串香 大约17小时前 淡定 的说 今天逃课本了。。。   yuesagittarius 12月3日 淡定 的说 要好好的   Babyegg 12月2日 郁闷 的说 俩礼拜掉了2张交通卡,衰   nf007 12月2日 淡定 的说 分享你的心情!   串串香 12月2日 淡定 的说 天气很好,计划在酝酿。。。。   饼的四叶草 11月30日 淡定 的说 TVXQTIC松江群75617586   饼的四叶草 11月30日 高兴 的说 TVXQTIC松江群75617586   饼的四叶草 11月30日 淡定 的说 分享你的心情!   饼的四叶草 11月30日 淡定 的说 分享你的心情!   [查看全部 988 条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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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试用期

试用≠试用期

通常,用人单位在录用一个员工之后,都要安排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以便观察该员工是否真正能胜任工作,换个角度看,其实也是给了员工一个深度认识单位、认真考虑前途的机会。因此,规定试用期,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个人来讲,都是一件好事,而且《劳动法》中也认可了试用期的存在。

   很多人会认为试用期是一个独立的阶段,不能算作真正的工作阶段。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试用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必须是建立在合同期基础之上的,脱离了合同期的所谓的“独立的试用期”是不存在的、不合法的。这也就告诉我们,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规定的合同期限范围之内的,不可能脱离劳动合同而存在。

   既然试用期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之上,包含在合同期限范围之内的,那么合同期内的权利义务就应该适用于试用期。这就给一些管理者带来了他们所认为的“麻烦”,这些“麻烦”主要是指办理各种用工手续,例如建立社会保险。他们认为办理这种繁琐的手续后,如果你在试用期就离职,他们这些事情都“白做”了,而且还要在办理一次同样繁琐的退职手续。

   因此,为了“省事”,很多用人单位就置《劳动法》于不顾,按照自己制定的一套“土政策”来应对试用期,最常见的是两种手段:不签合同和不缴保险。

   其实他们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试用”并不等于“试用期”,这种用来“省事”的“土政策”一点都不省事:

   首先,不签合同就谈不上 “试用期”了,因为“试用期”必须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否则就不能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最多只能称作为他们所认为的“试用”。但事实上, “试用”跟“试用期”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这种不签合同的“试用”实际上就是“事实劳动关系”,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是依照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的,这就导致一旦用人单位认为该员工在此“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因用人单位原因要其离职,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本以为可以“逃掉”的社会保险也必须补缴。相反,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合同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么看来,不签合同对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和程序上来说都是不“划算”的,更谈不上“省事”了。

   其次,不缴纳社会保险则肯定“省不了事”。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不管是签了合同的,还是没签合同的,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必须缴纳。所以,就算图一时的“省事”不缴纳保险,到头来还是要补缴的。

   因此,一定要正确认识“试用期”的含义,不要为了图“省事”,就想当然的按照一些“土政策”来办事,这只会让原本简单、易处理的事情变得复杂、繁琐,甚至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转载自松江大学城论坛|Ca2u:http://www.ca2u.net/thread-9970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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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感觉一个是动词一个是名词
anyway,显然这个对我明年的就业有帮助
2008,keep fl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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